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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高市早苗11月7日在国会答辩时发表挑衅言论,妄称“台湾有事”可能构成日本“存亡危机事态”,意图以此作为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或干预台湾事务的潜在依据,暗示日本会武力介入台湾问题。
资料图:高市早苗。
高市早苗试图以一个完全主观的、纯粹属于日本国内法下的模糊概念(即所谓的“存亡危机事态”),僭越日本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明确义务(如不干涉他国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他国等),不仅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更暴露了其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漠视与规避。
高市早苗将“台湾有事”等同于“日本存亡危机事态”,无疑是企图将中国内政议题纳入日本国内安全框架,借用这一日本国内法律概念为干涉中国内政做辩解,本质上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台湾地位的国际法基石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可逾越
要认清日本将台湾问题纳入“存亡危机事态”范畴的非法性,首先必须厘清台湾地位的国际法基础。自二战结束以来,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已明确无误地确立了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与法理。
《开罗宣言》(1943年)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条重申了《开罗宣言》的条款必将实施。随后,日本在《日本投降书》(1945年)中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载之条款。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台湾回归中国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对台湾的主权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体现在《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1971年)中,该决议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在此国际法背景下,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的性质不容置疑。任何国家,包括日本,将台湾问题纳入其国内法定义的“存亡危机事态”范畴,并以此为由考虑采取军事行动或行使集体自卫权,都直接构成了对中国内政的非法干涉。
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亦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主权平等和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基础。日本试图通过其国内法概念,为干预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借口,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更是对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这一现代国际法核心原则的公然挑战。这种干涉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包装,在国际法上都缺乏合法性。
集体自卫权的滥用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红线
日本将“存亡危机事态”与集体自卫权挂钩,是其法理僭越的另一核心表现。日本试图以此为由,在自身未遭受直接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行使所谓的“集体自卫权”。
然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对自卫权,包括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该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规定,不应妨碍此项会员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固有权利。”这里的关键限定是“受武力攻击时”。这意味着,自卫权,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都必须以遭受实际的武力攻击为前提。
日本的“存亡危机事态”概念,其触发条件并非日本或其“密切关系国家”遭受“武力攻击”,而是“对日本的存立构成明确危险”。这种模糊且宽泛的定义,极大地拓宽了自卫权的解释范围,使其脱离了《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严格约束。
若日本以“存亡危机事态”为借口,在台湾海峡采取军事行动或以武力相威胁,将直接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明确禁令。
近期日本防卫大臣小泉进次郎视察与那国岛,并称将部署导弹,该岛距离中国台湾仅110公里,这种军事部署行为,在“存亡危机事态”的语境下,无疑具有强烈的挑衅性,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的潜在威胁,并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潜在践踏,更是对地区和平稳定的严重破坏。
国内法不得优先于国际义务是铁律
日本“存亡危机事态”概念的根本性法理缺陷,在于其试图将一个国内法概念凌驾于国际法义务之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这一原则是国际法治的基石,旨在确保国家不能通过修改或创设国内法,来规避其在国际条约下所承担的义务。而日本的“存亡危机事态”概念,是其根据国内宪法解释和安保法制修订而创设的,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完全由日本国内法规定,并非国际法上的概念。
因此,无论日本国内法如何解释或定义“存亡危机事态”,都不能作为其不履行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其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中所作出的国际承诺的理由。日本试图援引国内法来为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辩护,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对国际法体系的根本性挑战,也是对国际法治精神的公然背离。
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背离与历史承诺的扭曲
日本将“存亡危机事态”概念适用于台湾问题,不仅违反了具体的国际法原则,更是对其作为二战战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违背,是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根本性背离。
日本已接受并履行了《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的义务,承认了台湾归还中国的事实。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声称“(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全部权利,并无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是对历史文件和国际法的曲解,是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蓄意挑战,也是对其在《中日联合声明》等政治文件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一庄严承诺的公然违背。
(作者郑志华系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东亚海洋政策项目负责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