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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5-12-19 0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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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丨“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想退就能退吗?法官提醒:这些情况不适用

  网购下单满心期待,到货却发现款式不合、功能不符,怎么办?多亏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把消费者的“保护伞”,消费者可以放心买,放心退。然而近日,这个规则却多次伴随着“摸摸党”频繁试用手机、“羊毛党”网购演出服穿完就退等不诚信行为冲上热搜。“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想怎么退就怎么退?行使这项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想怎么退就怎么退吗?

  2024年3月,沈先生花费一万两千多元,在电商平台某品牌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收到货6天后,沈先生以“手机太重、太厚”等为由,在平台提交了退货申请,而平台客服随即致电拒绝,理由是沈先生属于“非正常使用客户、所购买手机数量已超个人消费者正常购买数量”。第二天,李先生又陆续发起三次退货申请,结果依然是被平台驳回。第四次退货遭拒后,沈先生继续使用这部手机一个多月,然后将平台商家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手机款。

  原告 沈先生:它页面上有显示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没有其他的附加条款,我这边购物页面看不到其他附加条款,所以被告应该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

  沈先生一方认为,既然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那就不应该拒绝自己的退货申请。而在商家看来,沈先生的情况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原因是消费记录显示,他曾多次网购数码电子类产品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先生在该电商平台通过12笔订单陆续购买了12部手机,并且全都在7天内申请了退货退款。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鑫:这12部手机原告均是在七天内,以误购或者说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了退回。值得注意的是,这12部手机当中有8部,是原告在购买涉案这款手机之前三个月内购买的,而且其中有三部手机,还是与涉案手机同款同配置的。

  也就是说,沈先生这次申请退货遭拒的手机,之前他已经买过3次同款了,并且都在七天内申请了退货。沈先生诉称,如果平台认为他是恶意消费,可以对他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处理,但之前订单的退货申请,平台商家都予以通过了,因此这次也应该同意他退货退款。

  消费者频繁退货行为是否属合理消费?

  沈先生觉得,既然平台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那就应该履行承诺,而在平台商家来看,沈先生频繁购买手机并在激活使用后退货,并非善意消费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他们有权作出不予退货的处理。那么沈先生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合理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能成为“免费体验”的通行证?

  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作为数码产品爱好者,存在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结合沈先生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退货次数,应当认定其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设立初衷。

  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被告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权利滥用,不利于和谐有序网络购物环境的营造,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最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像沈先生这样,利用平台退货政策“薅羊毛”,只为免费体验商品的买家,在网络上也被称为“羊毛党”“摸摸党”——他们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而是把“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当作“免费试用福利”。此前,“演出服遭退单商家最大一笔亏近8000元”、“3个标签难防演出服穿完退货”等话题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而为了防止商品被“蹭穿”“蹭用”,有的商家甚至给服装挂上了“巨型吊牌”。专家认为,一些滥用规则的行为,可能引起买卖双方的“博弈”升级,它不仅侵蚀基于信任的交易秩序,更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68000元购买手表 试戴时产生痕迹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在一些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办法中,“消费者退货的商品是否完好”,也是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一个关键标尺。那么怎么才算商品完好呢?北京的张女士花了68000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却在退货时与商家产生了纠纷。

  张女士在网购时,下单购买了一款售价为68000元的奢侈品牌手表。购买前她向客服进行了咨询,商家明确答复这款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收到商品后,张女士进行了试戴,犹豫再三后,她在收到货后的第7天向商家申请了退货退款。然而,商家收到退货的手表后,却发现了一些微小瑕疵。

  在商家看来,手表表带有轻微折痕、表盘有细小划痕,这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他们拒绝了张女士的退货申请。但张女士觉得,她与客服沟通退货时拍摄过手表图片,当时并未发现划痕,因此商家应予以退货。于是,张女士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对方退回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购物消费者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在退货时,应当保证商品的完好及减少必要的使用限度。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张女士在收到涉案商品后进行了开箱和试戴行为,随后,将涉案商品寄回给商家,而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收到寄回商品时,商品存在部分划痕及使用痕迹,考虑到涉案商品的品类、价格等实际情况,确实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可见,退货时“商品是否完好”是核心考量因素,那么究竟怎样才算“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也对此有细化的说明: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权利不能越界 守住诚信边界

  “七天无理由退货”本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弥补远程购物的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冷静判断的空间,而不是“免费用”甚至“零元购”的便利工具。“无理由”绝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规则的约束,唯有买卖双方都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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